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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实验室|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规范

发布日期:2022-03-07 浏览次数:1136

本文选自《医学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编号 T/CAME 15-2020

2020-06-03 发布     2020-06-30实施


医院有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检验科、病理科、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组成。医院的主要实验室包括检验科和病理科等。检验科为临床医学检验实验室,主要是对血液、尿样、唾液等体液进行检验分析。病理科主要任务是在医疗过程中承担病理诊断工作,包括通过活体组织检查、脱落和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以及尸体剖检,为临床提供明确的病理


以下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医学检验科、病理科、输血科的医学实验室,不适用于影像学实验室、采血室、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动物设施。


《医学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通风与空气调节-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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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实验室主要功能房间的最小新风量不宜小于2次/h,最小换气次数不宜小于6次/h。

6.1.2 实验室温度宜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宜控制在30%~70%。仪器设备对室内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室内温湿度参数应参照仪器说明确定。

6.1.3 实验室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之间应有压力梯度,气流应保持清洁区流向半污染区,半污染区流向污染区。

6.1.4 实验室污染区宜对周围环境保持负压,以防止污染扩散;清洁区相对于污染区应保持正压。

6.1.5 有静压差要求的实验室,在入口处宜安装空气压力显示装置,量程要与实验室静压差相匹配。

6.1.6 实验室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医学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通风与空气调节-通风

6.2.1 实验室可以利用自然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时应避免交叉污染,实验室排风应通过独立于建筑物其他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排出。

6.2.2 凡涉及有毒、有害、易爆炸或可燃物气体、挥发性溶媒、化学致癌剂气体产生时,应采用全排风系统。排风机应设置在排风管路末端,排风应经无害化处理后排至室外。

6.2.3 实验室内设置生物安全柜时,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的连接方式应满足表6.2.3的要求。


表 6.2.3 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的连接方式

6.2.4 当生物安全柜排风在室内循环时,室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当生物安全柜排风管道连接排出时,应通过独立于建筑物其他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排出。

6.2.5 有通风柜、生物安全柜的实验室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宜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6.2.6 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新风口应设有初效、中效二级过滤器,并应设置压差报警装置,提示清洗或更换过滤器。

6.2.7 新风应经冷、热处理后方可送入实验室。

6.2.8 新风口应远离排风口,通风柜和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宜排至屋面。


PS:“生物安全柜(biological safety cabin.BSC)是能防止实验操作处理过程中某些含有危险性或未知性生物微粒发生气溶胶散逸的箱型空气净化负压安全装置。其广泛应用于微生物学、生物医学、基因工程、生物制品等领域的科研、教学、临床检验和生产中,是实验室生物安全中一级防护屏障中最基本的安全防护设备。

《医学实验室技术规范》通风与空气调节-空气调节


6.3.1 实验室空调冷热源的设置应确保实验室全年正常运行。可采用集中或分散式空调冷热源,宜独立设置空调冷热源,当采用集中冷热源时实验室宜设置备用冷热源。

6.3.2 实验室空调系统的夏季除湿再热热源,条件允许时优先采用四管制多功能热泵机组的冷凝废热。

6.3.3 实验室空调系统的划分应根据操作对象的危害程度、平面布置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有利于实验室消毒灭菌、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节能运行,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6.3.4 实验室空调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非实验室区域共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6.3.5 实验室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空调系统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应共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6.3.6 开放式实验室宜采用带循环风的空调系统。

6.3.7 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PCR实验室)、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宜采用全新风系统,并采取变新风量或热回收等有效节能运行措施。当采用带循环风的空调系统时应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6.3.8 仪器设备相对集中、设备散热量较大的房间,应根据仪器设备运行功率及散热情况合理配置通风空调设备,考虑全年供冷的可能性。

《医学实验室技术规范》通风与空气调节-气流组织


6.4.1 实验室内各种设备的位置应有利于气流由被污染风险低的空间向被污染风险高的空间流动,最大限度减少室内回流与涡流。

6.4.2 实验室气流组织宜采用上送上回或上送上排形式,排风口宜设置在室内被污染风险最高的区域或部位。

6.4.3 设置生物安全柜的实验室气流组织宜采用上送下排方式,送风口和排风口布置应有利于室内可能被污染空气的排出。

6.4.4 在生物安全柜操作面或其他有气溶胶操作地点的上方附近不应设送风口。

6.4.5 气流组织上送下排时,排风口下沿离地面不宜低于0.1m,上沿高度不宜超过地面之上0.6m。排风口面风速不宜大于1m/s。

《医学实验室技术规范》通风与空气调节-部件与材料


6.5.1 空调机组应满足下列要求:

a)内部结构及配置的零部件应便于消毒、清洗并能顺利排除清洗废水,不易积尘、积水和滋生细菌。

b)表面冷却器的冷凝水排出口,宜设在正压段。否则应设能防倒吸并在负压时能顺利排出冷凝水的装置,当设置水封时,水封高度应大于凝水盘处压力。

c) 新风机组和空调机组内各级空气过滤器前后应设置压差计。

d)当采用表面冷却器时,截面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2.5 m/s。

e) 当采用净化空调机组时,机组箱体的密封应可靠,当机组内试验压力保持1500Pa的静压值时,箱体的漏风率不应大于2%。

f) 送风系统正压段过滤器应选用对大于等于0.5μm微粒计数效率不低于40%的中效过滤器。

g) 空调机组的基础对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0mm。空调机组安装时应调平,并做减振处理。

h) 各检查门应平整,密封条应严密。

i) 空调机组正压段的检修门宜向内开,负压段的检修门宜向外开。

6.5.2 风管材料和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

6.5.3 应在新风、送风的总管和支管上的方便操作的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要求开风量检测孔。

6.5.4 空调及通风设备宜有较宽敞的设置场所,不宜露天设置。设置于屋面的管道及阀门应进行有效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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